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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节(4/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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陆俨眯了眯,冷笑:“看来赵枫不仅备反侦查的能力,还非常懂得控人心。”

陈凌和小杨既能受,有烈的自杀意愿,自然不希望在经历病痛的折磨之后,还要再遭受其他波折,连死都不能死个痛快。

陈础:“后来,方紫莹就经常听到赵枫和陈凌聊起这些,但是那时候,方紫莹还不知陈凌想自杀,所以也没往心里去。而且就算有实据,我们也很难对赵枫这教唆自杀的行为行追究。”

陆俨一边听陈础描述几人的关系和过往细节,一边翻看着手里的资料。

正如陈础所说,这个案件难度并不大,但要如何对几人行追究,这才是难

从法律上说,陈凌是一个对自杀行为有完全的认识能力的成年人,既没有神疾病,也不是未成年,她有自杀意愿,剥夺的是自己的生命,也知这么会造成什么后果,所以就算赵枫教唆她自杀成立,在法律上也不构成犯罪。

至于李冬云和黎,她们一个给陈凌提供海米那,一个教陈凌打绳结,两人都有协助自杀的嫌疑,可她们提供的只是陈凌在自杀中的辅助工和方法,并没有直接参与实施自杀行为。除非可以掌握实据,证实李冬云和黎事先知陈凌要自杀,而提供“帮助”,这样才能定罪。

然而要证实这一基本是不可能的,首先要有逻辑密的证据链,光是一个人,比如方紫莹的证言是不成立的,所以就算在案件推理上,所有案都可以还原,到了起诉阶段,依然是证据不足。

也就是说,要想定罪李冬云和赵枫,还得从毒品线手。

至于方紫莹,她既不是警察,也不是直系亲属,更没有在陈凌发病的时候弃之不顾,所以就算她知陈凌有自杀意愿,这样的“见死不救”也不构成犯罪。

陆俨刚想到这里,许臻也正好提到几天前方紫莹曾和陈凌有冲突一事。

陈础解释:“其实在这件事之前,我们已经讨论过,准备给方紫莹减刑,但是这件事发生的太过突然,方紫莹担心陈凌打她的事,会误导我们的调查方向,影响减刑。就在昨天,方紫莹还跟我们反应过,见到赵枫三人凑在一起小声说话,怀疑她们在私串供,想把陈凌的死赖在她上。”

陆俨无声的叹了气,抬手着眉心。

方紫莹的段位真是远远不及赵枫,她的每一次上告,都是她看到了什么,听到了什么,永远都是孤立证言,没有实证。

显然在法律认知上,赵枫一直都在吊打方紫莹,赵枫早就知她这教唆自杀行为不会受制裁,方紫莹却还在纠结串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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